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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爱国者”迷你王快闪存储器专利侵权纠纷案

来源新华网时间:2008-04-29人气:
    1999年11月14日,原告邓国顺、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“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”发明专利,2001年4月18日申请被公开,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,2002年7月26日,邓国顺、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。朗科公司发现星之导公司销售由华旗公司委托富光辉公司生产的“爱国者”迷你王快闪存储器,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,构成侵权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;赔偿侵权损失90万元以及原告因调查、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;在《计算机世界》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。
    被告华旗公司和被告富光辉公司辩称,原告的专利是公知技术,授权程序存在问题。原告没有对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起诉,将被告产品与专利技术对比,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,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被告星之导公司辩称,自己没有出售过本案被控侵权产品,只是对他人出售的U盘代为开具了发票,因此不应承担责任。
   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判决被告华旗公司、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,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   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,二审调解结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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